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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信连物流中心、陶宣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栖霞区信连物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4272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负责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信连物流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5336111-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靖安村南京海螺涂料有限公司内。经营者:陶宣传,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信连物流中心、陶宣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陶宣传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高尔夫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