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行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伍永芳与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永芳,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终3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伍永芳,女,汉族,1951年1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左晓雷,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田鼐,该局民警。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黄龙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挺,局长。上诉人伍永芳因诉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答复及重庆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法行初字第00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上诉人伍永芳提交的诉讼费免交手续不符合免交条件,免交申请不予批准。上诉人伍永芳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应禧审 判 员 周琦代理审判员 乐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