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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军诉吴双喜杨微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杨微微,吴双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409号原告王军,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杨微微,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吴双喜,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杨微微、吴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黄庆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