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民终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汉东因与被上诉人刘浩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汉东,刘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3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汉东: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人,住定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浩:男,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人,住定边县。上诉人张汉东因与被上诉人刘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汉东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汉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汉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张汉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红艳代理审判员  崔文静代理审判员  白东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