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蒋仁波与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仁波,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蒋仁波,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油嘴油泵厂工商银行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9860280-0。法定代表人裴昌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9号蒋仁波与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6月1日查封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该车未能实际扣押),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已执行到位100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双方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岳松执行员 刘桂林执行员 刘朝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越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