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7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虹玮、李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虹玮,李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736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娜,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铁武,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虹玮,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李莹,女,汉族,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93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29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