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菁与马小芹、郑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菁,马小芹,郑建国,刘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295号原告高菁,女,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姚德峰,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小芹,女,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系卢氏县种子公司职工,住卢氏县城关镇西关加油站对面一单元五楼东,身份证号码:411224197005200441。被告郑建国,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会文,女,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系被告郑建国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菁诉被告马小芹、郑建国、刘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菁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高菁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