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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炜、夏世霞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炜,夏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炜。被执行人:夏世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炜、夏世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劲松审判员  骆 乔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