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炜、夏世霞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炜,夏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炜。被执行人:夏世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炜、夏世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劲松审判员 骆 乔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