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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秦玉花与秦玉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花,秦玉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163号原告:秦玉花,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图们市。被告:秦玉秀,女,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花诉被告秦玉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秦玉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