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秦玉花与秦玉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花,秦玉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163号原告:秦玉花,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图们市。被告:秦玉秀,女,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花诉被告秦玉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秦玉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