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徽凤凰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聪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凰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聪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凰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郭传兵,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聪聪,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林,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凰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凤凰岭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聪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6)皖1126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聪聪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凰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3027.5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聪聪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6)皖1126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