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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唐英璞与孙丕军、温连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英璞,孙丕军,温连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254-1号申请执行人:唐英璞。被执行人:孙丕军。被执行人:温连泉。关于唐英璞与孙丕军、温连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第一被告孙丕军、第二被告温连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英璞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孙丕军、温连泉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唐英璞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广州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在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委托该院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孙丕军、温连泉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广州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紫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