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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3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四川优客通风系统有限公司与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优客通风系统有限公司,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1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优客通风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68号4-3幢7楼14号。法定代表人陈希火。被执行人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区西芯大道3号国腾园1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戴忠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44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人民币72046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