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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耿雪丽诉被告姜玉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雪丽,姜玉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1166号原告耿雪丽,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身份证号码21072719。被告姜玉冰,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XXXXXXX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南京路。负责人韩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雪丽诉被告姜玉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雪丽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雪丽负担。审判员 常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婉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