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辖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上海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智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绪山,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6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汇公司上诉称,双方约定管辖发生于2010年12月8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该解释不适用双方的约定,而应当沿用当时的规定,即双方的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请求二审支持其上诉请求。岱峰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属于程序法,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均做了明确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淮安市××区境内,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当事人双方虽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协议违背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无效,中汇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洁审判员 何正洪审判员 孔令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