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10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毛继万与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继万,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0542号原告:毛继万,男,194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凉风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毅,镇长。原告毛继万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毛继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继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继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毛继万负担。审判员 张德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蓝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