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苟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某某,李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苟某某,女,1986年2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57年9月14日生。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1957年5月26日生。苟某某诉王某某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14)礼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苟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某等给付其单元房房款344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按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在银行、车管、房管等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等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25执1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广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