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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鲁映珍、黄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映珍,黄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映珍,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城区。被执行人:黄张富,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鲁映珍与被执行人黄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7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48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