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24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徐朋朋与张念亮、董超、周帅、牟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朋朋,张念亮,董超,周帅,牟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433号之二原告:徐朋朋,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亭,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念亮,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董超,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周帅,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牟莹,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徐朋朋与被告张念亮、董超、周帅、牟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朋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朋朋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徐朋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