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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24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徐朋朋与张念亮、董超、周帅、牟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朋朋,张念亮,董超,周帅,牟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433号之二原告:徐朋朋,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亭,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念亮,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董超,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周帅,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牟莹,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徐朋朋与被告张念亮、董超、周帅、牟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朋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朋朋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徐朋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