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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民终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马其云与苗占希、马成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其云,苗占希,马成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其云,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占希,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成元,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上诉人马其云与被上诉人苗占希、马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6)宁052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原审中,审判人员给马成元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时,因马成元外出打工,马成元妻子不告诉其姓名的情况下,没有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也没有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仅有审判人员一人在送达回证中注明为留置送达,进而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6)宁052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其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文普审 判 员  张国宏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