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胡国华、汪小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华,汪小员,朱庆生,郭健康,江西天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晓芬,郭家武,谢磊,王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2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华,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执行人:汪小员,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朱庆生,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郭健康,男,1966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江西天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文明大道77号二单元2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846194-9。法定代表人:王晓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芬,女,汉族,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郭家武,男,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谢磊,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王小伟,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赣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赣执监字第149号执行裁定书及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赣0192执158-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晓芬、郭家武、谢磊、王小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晓芬仍欠申请执行人胡国华、汪小员790000元;被执行人郭家武、谢磊、王小伟各自仍欠申请执行人胡国华、汪小员15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汪晓芬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郭家武银行存款1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被执行人谢磊银行存款1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四、冻结被执行人王小伟银行存款1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五、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