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建通街道办事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建通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36号。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建通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9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建通街道办事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建通街道办事处银行存款736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池云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