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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王才娃与吴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娃,吴金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515号原告:王才娃,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吴金会,男,成年,汉族,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娃与被告吴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娃于2016年9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才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才娃负担。审判员  程延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广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