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甲(2015)横民初字第02526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学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