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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王琼与张霓、胡忠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张霓,胡忠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3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王琼,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张霓,女,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胡忠深,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琼与被执行人张霓、胡忠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霓、胡忠深在银行的存款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所利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