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43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被告宋某,男,自然情况不详,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海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悦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