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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寿银珍与陈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银珍,陈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2379号原告:寿银珍,女,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周旭光,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刚,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寿银珍与被告陈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浩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银珍的委托代理人周旭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寿银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建刚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69900元,并支付按本金63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因被告不能按时还本付息,2015年3月1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确定借款本金为63500元,截止2015年3月19日尚欠利息6400元,并约定今后利息为每月壹分五厘。借条重新出具至今,被告分文未付。被告陈建刚未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寿银珍对其起诉主张的事实、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3500元的事实。被告陈建刚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9月19日,被告陈建刚因需向原告寿银珍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2014年3月1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500元,约定将该部分利息计入本金,并按月利率1.5%计息。2015年3月19日,双方再次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63500元及利息11400元,由被告当场支付利息5000元,并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寿银珍借人民币63500元整,大写陆万叁仟伍佰元整。欠利息6400元,陆仟肆佰元整。月息每月壹分五厘”。借条重新出具至今,被告未能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寿银珍与被告陈建刚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院将63500元作为借款本金予以认定。综上,被告向原告借款63500元,事实清楚,其应依法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建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刚应归还原告寿银珍借款本金63500元,支付至2015年3月18日止的尚欠利息6400元,并支付以本金63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元,依法减半收取774元,由被告陈建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