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福建大师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汪建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大师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大师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佟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晓燕,系该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汪建锋,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建锋的银行存款47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汪建锋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陈续阳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