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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福建大师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汪建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大师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大师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佟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晓燕,系该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汪建锋,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建锋的银行存款47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汪建锋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陈续阳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