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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与揭西县棉湖鸿盛彩印厂、李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深圳市金腾达投资有限公司,揭西县棉湖鸿盛彩印厂,李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西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住所地:。被执行人揭西县棉湖鸿盛彩印厂。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经营者李俊生。被执行人李俊生,男,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申请变更人深圳市金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怡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揭西县棉湖鸿盛彩印厂、李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变更人深圳市金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深圳市金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公告。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与揭阳市产权交易所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揭阳市产权交易所。揭阳市产权交易所与深圳市金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又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深圳市金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债权人己在羊城晚报予以公告。本院认为,本案债权的转让,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合法、有效,且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深圳市金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确定的权利承受人,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金腾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深圳市金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谋杰审判员  洪尚谦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伟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