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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丁兆华与于仰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兆华,于仰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279号原告:丁兆华,男,1957年5月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林,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仰靖,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现住址不详。原告丁兆华与被告于仰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仰靖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刘书雅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昕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