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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洋与天津川岳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天津川岳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071号原告:王洋,女,1985年12月25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川岳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体育中心5楼。法定代表人:张湉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洋诉被告天津川岳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洋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