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洪强与衢州路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强,衢州路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759号原告:张洪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双双,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路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江东路2幢522室。法定代表人:胡玉英。原告张洪强与被告衢州路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洪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强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童小平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人民陪审员 梅雨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桑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