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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康建富诉张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康xx,男,汉族。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康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执行被执行人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申请人康xx借款本金3.3万元及其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合计1125元,由上诉人张培元承担1025元,被上诉人康建富承担100元。执行费470元被执行人张培元承担。经网络管理人员在全国人民法院执行系统中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生发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江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