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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3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椰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椰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有斌,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柘尾村新兴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椰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257单元。法定代表人:XX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礼,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系厦门椰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邢有斌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椰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椰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有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邢有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上诉人由邢有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林 勤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