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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柯江诉被告王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柯江,王晓锋,王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初1386号原告:谢柯江,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委托代理人谢柯娟,女,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王晓锋,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委托代理人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影,女,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委托代理人候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谢柯江诉被告王晓锋、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谢柯江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柯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