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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大同市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同市君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同市君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被执行人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被执行人大同市君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君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本院在执行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同市君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同市君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被执行人应交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00元,利息314945.24元(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止),案件受理费113690元,执行费827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关、房管部门、证劵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