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624号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中少刑终字第3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相当于5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曙玮审 判 员 杜连鹏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