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成都市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蒲江县规划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蒲江县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83行初17号原告成都市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现实际经营地:成都市蒲江县。法定代表人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蒲江县。系成都市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裴家勤,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江县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法定代表人赵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雪祥,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市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蒲江县规划管理局作出编号为201***21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告蒲江县规划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蒲江县规划管理局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蒲江县规划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玉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志审 判 员 陈 泓人民陪审员 李泳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