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亮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130号陈亮:你因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刑初字第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刑终字第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你没有与被害人房某某发生性关系,认定你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申诉称“你没有与被害人房某某发生性关系,认定你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房某某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始终指控你于2010年8月26日中午、2010年8月29日下午,两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在第二起犯罪中,因被害人房某某反抗而未得逞。被害人房某某对你强奸事实经过的陈述内容自然、完整、稳定,并得到证人时磊、范芳、章露璐、王雷、程庆斌等多名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的印证。原裁判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