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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438号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阳光城52幢2号商铺,办公地址:浙省省湖州市东白鱼潭小区物业办公室2楼。法定代表人:谢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元英、陈敏,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建华,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