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4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沭阳县沭城城北小区乙师傅冷鲜肉店与胡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沭城城北小区乙师傅冷鲜肉店,胡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914号原告:沭阳县沭城城北小区乙师傅冷鲜肉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城北小区**号。投资人:乙克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国,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春波,居民。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沭阳县沭城城北小区乙师傅冷鲜肉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春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沭城城北小区乙师傅冷鲜肉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沭阳县沭城城北小区乙师傅冷鲜肉店负担。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 莎书记员 李仁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