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晓华与被执行人张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5000元及利息,未结标的额65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侯志丹代理审判员 彭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桂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