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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6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广州东湖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建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604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东湖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建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6040号原告:广州东湖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瑾。委托代理人:李杰,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霞,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建航,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东湖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建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东湖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州东湖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东湖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东湖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斌人民陪审员  陈淑文人民陪审员  黄立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