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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民终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黄鸿雁、龙里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鸿雁,龙里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民终1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鸿雁,女,汉族,1991年1月22日生,住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龙里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法定代表人:焦安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昇,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鸿雁因与被上诉人龙里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里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0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里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0民初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龙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鸿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开恒审 判 员  蔡云飞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才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