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耿与佛山市创元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耿,佛山市创元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827号原告:吴耿,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身份证号码:×××5710。被告:佛山市创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张健泓。原告吴耿与被告佛山市创元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吴耿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