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兴、韩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韩章敏,包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吴兴,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韩章敏,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包军英,女,1978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与被执行人韩章敏、包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