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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凌小焕、李家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凌小焕,李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343号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龙岗工业区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3992843-2。清算组负责人:王俊,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俞金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小焕,女,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马侃,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平,男,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自强,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小焕、李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凌小焕、李家平的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东国用2004第**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凌小焕、李家平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