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5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德新与周顺辉、胡彩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顺辉,杨德新,胡彩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5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顺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彩珠。上诉人周顺辉因与被上诉人杨德新、胡彩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顺辉以与杨德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顺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顺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顺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代理审判员 包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戴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