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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5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德新与周顺辉、胡彩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顺辉,杨德新,胡彩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5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顺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彩珠。上诉人周顺辉因与被上诉人杨德新、胡彩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顺辉以与杨德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顺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顺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顺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代理审判员  包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 戴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