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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无锡晟奥树脂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晟奥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催18号申请人:无锡晟奥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新村25号-15。法定代表人:周青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晓岗,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无锡晟奥树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无锡晟奥树脂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8485198,面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2日,出票人为常州市永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宏图纸制品厂(普通合伙),出票行为江南农商行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晟奥树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无锡晟奥树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丽娜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