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6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林亚琦与郑华斌、楼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亚琦,郑华斌,楼锋,夏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697-3号申请执行人林亚琦,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郑华斌,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楼锋,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夏仕龙,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30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楼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林某某以22.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A×××××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林某某所有,该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利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