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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火生、徐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火生,徐文祥,华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胡火生,男,1980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平市。被执行人徐文祥,男,1973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平市。被执行人华娥荣,女,1981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平市,系被执行人徐文祥妻子。申请执行人胡火生与被执行人徐文祥、华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火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18日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10000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27日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20000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6年元月2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诉讼费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文祥只在2016年9月14日履行了10000元,执行人徐文祥、华娥荣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文祥、华娥荣暂无宜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胡火生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18日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10000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27日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20000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6年元月2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诉讼费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吴礼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含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